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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民眾拍下,在民風純樸的雲林北港處處可見的布條,這幾天到處都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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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民眾拍下,在民風純樸的雲林北港處處可見的布條,這幾天到處都是。

  奇怪,保障同性婚姻明明是基於《憲法》平等原則及基本權的規定,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婚姻應適用於有不同性傾向的人,怎麼會是哪個官員執意要通過的?
  而公投的題目是同性婚應該由民法保障或是其他方法保障,且投票結果是多數認為應該由其他方法保障。據此,行政及立法機關通過,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,哪來「公投未過」?這些人被誤導還不看題目,通過之後還理直氣壯出來說這不是我投的,這些人的教育環境及媒體識讀能力出了什麼問題?

  我不是很喜歡po跟某些政治立場會可能有連結的各種文章,但現實是,政治跟法律根本無法分離,政策與立法的方向就是影響判斷是非曲直的法律。
  而有些特定群體就是會用造謠、讓人民誤解法律,或者鼓吹違反民主、歧視、鼓勵殘害人權、參政權的國家或行為。特別是對於同性婚姻、毒品政策,明明就不了解(或明明了解但故意挑起對立),還要造謠拿來做為攻擊為了這些議題努力很久的人與相關群體。

  你們可能關心的是,懸掛這種布條,有犯法嗎?
  按照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:「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,以文字、圖畫、錄音、錄影、演講或他法,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  本罪也不是告訴乃論罪,因此「任何人」都可以告發,如果有各種造謠影響選舉的文宣,可以直接向檢警機關「告發」,如果警察說沒辦法告發或不給報案三聯單,很可能就是違法不受理(吃案)。

這就直接麻煩各位分享了。

  謠言要澄清、布條要移除,可能已經是很久以後的事情了。維護公正善良的選舉,也請大家不畏站出來,讓造謠的人知道,人民不是智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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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長的是華麗的白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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